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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响应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省局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全面清理检查市场,查找有无引发事故的该类食品,防止该类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3.1.3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故发生地市局立即向市(地)级人民政府和省局报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市局通报情况。
  (2)省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局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
  3.1.4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地区的县局立即向县(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在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局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3.2 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3.3 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总局和省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3.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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