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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2.1 总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务院、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1.2成员单位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办公厅、公平交易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商标局、广告司、法规司、宣传中心、监察局、信息中心为总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研究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办公厅
  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
  (3)公平交易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4)市场规范管理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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