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分级标准
依照《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第52号),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启动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
(4)超出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处置能力的;
(5)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2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省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