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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06]174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6年6月19日《关于<商标法>有关条款适用的请示》 (云工商法发[2006]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有关行政处罚及侵权物品处理的规定,既适用于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也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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