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家工作组为非常设组织,每届专家工作组自开始审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时设立,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结束后解散。
第十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按照自由申请、匿名评议、专家审定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有关要求,自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资质认定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分A卷和B卷。A卷材料应按照电子银行监管规章的要求,综合介绍申请机构的有关资质情况。在A卷材料中,不得出现申请机构的名称、地址、主要客户等带有申请机构明显识别特征的用语。申请机构可用代码代替以上用语。B卷材料为申请机构的实名材料,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的简介、联系人,以及A卷材料中有关代码的注释。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的申请材料。对于不符合电子银行监管规章要求的评估机构的申请材料,秘书处应及时退回,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申请时限届满后,秘书处应将A卷材料整理汇总,保证申请材料符合匿名评审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整理完毕后,秘书处应组织召开专家工作组初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 初评结束后,秘书处可以根据专家工作组所提问题,要求有关申请机构补充材料。同时,秘书处应将有关材料和专家工作组的初评意见通报会内监管部门,征询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机构的补充材料和监管部门的意见提交后,秘书处应组织专家工作组评审会议,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组评审会议,由协调机制会议指派专人主持。参会人员仅限于主持人、专家工作组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专家工作组评审会议经充分讨论后,由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以无记名的方式,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投票表决,超过三分之二票数以上的机构为合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