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7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
现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及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保障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依据电子银行业务监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实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内部工作规程。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会议(以下简称协调机制会议)负责协调和管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每次认定的持续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五条 每年7月之前,秘书处应研究制定本年度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提交协调机制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条 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方案经协调机制会议批准后,秘书处应及时在中国银监会网站和协调机制会议指定的公众媒体上,以中国银监会的名义发布关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申请的时限、材料要求及受理方式等。
第七条 秘书处在发布相关公告的同时,应研究制定组成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的工作方案,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报协调机制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专家工作组的成员应包括中国银监会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外部网络金融专家和网络信息技术专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代表等。专家工作组的总人数不超过11人,并为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