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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五、创建活动安排
  (一)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方案制订本地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2011年启动本地区创建活动。
  (二)创建活动分年度实施。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本省(区、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比例不超过15%。
  (三)创建过程要经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评申请、经区(县、市)级和市(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评估、社会公示等步骤,最终确定本省(区、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四)在各省(区、市)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卫生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推出一批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 周巍、刘利群
  联系电话:010-68792320、68792315

  附表: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指标内容

评审标准

数据获得办法

一、机构管理
(220分)

1.1 机构环境(20分)

1.机构布局

10

(1)诊查室和治疗室等体现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2)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                                   (3)医疗、保健分区合理                                           (4)科室设置规范、服务流程方便患者                                     (5)机构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现场观察

2.服务环境

10

(1)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卫生间设施良好,干净整洁、无异味                                  (2)挂号、收费、药房、检验等科室设立开放式服务窗口                             (3)设立服务等候区,并配备适当座椅                                     (4)机构内全面禁烟,有醒目、规范的戒烟标识,无人员吸烟、无烟蒂等                      

(1)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2)发现机构内人员吸烟或烟蒂扣2分

1.2 人力资源管理
(30分)

1.人员配置

10

(1)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和中医等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达到3名/万人口,公共卫生医师达到1名/万人口,注册护士达到3名/万人口                                     (2)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中心至少具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公共卫生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4)实行全员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用工合同(外聘人员)和建立解聘辞聘等制度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5分

现场核查在本中心注册的在编人员名单、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职称证书、资质证书、聘用制度、聘用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等相关资料                  

2.人员绩效考核

10

(1)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和方案                       (2)有绩效考核记录                          (3)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1)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       (2)随机抽取1个月的绩效考核记录,核查绩效考核结果与发放绩效工资的一致性,不一致扣4分

现场查看绩效考核制度、方案及发放绩效工资相关的财务原始记录等

3.人员培训

10

(1)根据中心发展需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2)在中心注册的各类在岗医护人员中,所有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应培训合格证书(不包括2年内的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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