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建活动安排
(一)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方案制订本地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2011年启动本地区创建活动。
(二)创建活动分年度实施。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本省(区、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比例不超过15%。
(三)创建过程要经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评申请、经区(县、市)级和市(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评估、社会公示等步骤,最终确定本省(区、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四)在各省(区、市)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卫生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推出一批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 周巍、刘利群
联系电话:010-68792320、68792315
附表:
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内容
| 评审标准
| 数据获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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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管理
(220分)
| 1.1 机构环境(20分)
| 1.机构布局
| 10
| (1)诊查室和治疗室等体现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2)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 (3)医疗、保健分区合理 (4)科室设置规范、服务流程方便患者 (5)机构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现场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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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环境
| 10
| (1)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卫生间设施良好,干净整洁、无异味 (2)挂号、收费、药房、检验等科室设立开放式服务窗口 (3)设立服务等候区,并配备适当座椅 (4)机构内全面禁烟,有醒目、规范的戒烟标识,无人员吸烟、无烟蒂等
| (1)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2)发现机构内人员吸烟或烟蒂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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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力资源管理
(30分)
| 1.人员配置
| 10
| (1)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和中医等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达到3名/万人口,公共卫生医师达到1名/万人口,注册护士达到3名/万人口 (2)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中心至少具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公共卫生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4)实行全员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用工合同(外聘人员)和建立解聘辞聘等制度
|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5分
| 现场核查在本中心注册的在编人员名单、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职称证书、资质证书、聘用制度、聘用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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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绩效考核
| 10
| (1)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和方案 (2)有绩效考核记录 (3)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 (1)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 (2)随机抽取1个月的绩效考核记录,核查绩效考核结果与发放绩效工资的一致性,不一致扣4分
| 现场查看绩效考核制度、方案及发放绩效工资相关的财务原始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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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培训
| 10
| (1)根据中心发展需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2)在中心注册的各类在岗医护人员中,所有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应培训合格证书(不包括2年内的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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