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农办政[2010]40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农业执法水平,我部组织各省农业部门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报送参评案卷110卷,案件种类涉及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动物防疫、转基因、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生鲜乳、草原等多个领域。经我部组织专门评查小组认真审核,评选出40卷案卷为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附后)。
二、成绩和问题
本次参评案卷整体质量较高,大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优秀率进一步提高。其中,江苏、浙江、四川、贵州、湖北、重庆等地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处于全国前列,江苏等省份还推行说理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效果良好。
通过评查发现,目前各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还不平衡,河南、吉林、青海、上海、辽宁、山西、内蒙古、宁夏等八个省份未入选优秀案卷;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办的案卷质量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今年评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违反行政处罚属地管辖原则,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外的当事人实施处罚。在肥料执法方面,对不需要登记的肥料产品以肥料质量不合格为由实施处罚,超越了农业部门的执法权限。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混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的主体性质定性不准。对个人的处罚,没有收集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对单位的处罚,没有收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三是证据材料不充分。证据比较单薄,针对性和逻辑性不强,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实物标签、照片及有关书证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够。四是法律适用不准确。未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就处以罚款。混淆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区别,错误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查封、扣押措施。引用法条未具体到款、项或错误适用款、项。五是执法程序不规范。在初步调查后,不及时报请立案继续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涉案物品,没有处理结果的文书。六是执法文书不规范。有的地方未使用统一的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自行制定文书格式。有的使用填写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理由的描述,过于简单,说理性不足。有的文书语句不通,编排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