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了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推进博物馆年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现就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据《
博物馆管理办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博物馆,均应参加2010年度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博物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情况;
(二)博物馆藏品、展览、人员、机构变动情况;
(三)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开放服务工作情况;
(四)博物馆安全工作情况;
(五)博物馆财务状况。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博物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表》一式三份(具体式样见附件一);
(二)博物馆2010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三)博物馆2010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一份。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博物馆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博物馆在2010年度遵守博物馆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正常向社会开放,无违法行为,无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