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和提高司法效率,切实方便农民工当事人诉讼
5、认真贯彻《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追索工资的农民工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要积极为其办理诉讼费和执行费用的减、免、缓手续,确保其能够有机会获得司法救济,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加快研究和探索速裁程序制度,尝试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6、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对矛盾激化可能性大的案件,尤其是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要着眼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尽可能多地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对不宜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要注意发挥调判结合优势,及时作出裁判,避免因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农民工当事人的基本生计。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取得实效
7、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对下检查督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案件的调度和指导工作,确保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8、对于各地在执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典型做法或案例,要及时予以总结,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要加强正面引导和宣传,扩大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发现的有关问题,要认真总结分析,需要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的,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信访处理工作制度,确保在发生集体上访或者突发事件时,提前化解、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六、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9、支持政府在化解重大风险方面的主导地位,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形成合力,避免风险扩散和失控。建立畅通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重大涉诉信息;完善指导机制,强化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指导;健全应急预案,妥善化解敏感性和群体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