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201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事件不断发生,有的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将做好农民工工作纳入了农业农村工作全局,并作出了相应战略部署。着眼改善农村民生和推进城镇化发展,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全面提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质效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此项工作与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下大气力,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
二、全面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要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3、对农民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积极进行调查。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和距离证据的远近,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农民工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4、强化措施,集中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活动。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安排人力、物力,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依法尽快执行。认真研究工作策略,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方法不当而引发矛盾激化、群体上访等问题。严格落实执行款、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执行到位的款项和物品,应当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