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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产品设计: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
  (二)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
  (四)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三)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
  (四)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五)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六)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二)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
  (三)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九、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
  (二)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的设置应当参考受益权分层结构的资金配比,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优先受益权受到损失的风险。
  (三)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并逐日盯市。当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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