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通[2010]2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进行业务创新和培养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结构化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所有享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护优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则。
三、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培养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及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IT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结构化信托产品品牌。
四、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对本金损失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
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五、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