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颁发或者不颁发培训合格证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航局撤销其相应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执照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管制员执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第五十九条 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执照的人员独立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的持照人独立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且对管制单位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持照人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
第六十二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地区管理局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第六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吊销其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