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
(一)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二)符合本规则的近期经历要求;
(三)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管制工作岗位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七条 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体检合格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和近期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等注册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
第四十八条 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予以注册。
必要时,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核实体检合格证,持照人岗位培训、近期经历的情况,考核持照人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九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五十条 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由管制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经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批准,持照人注册条件要求可视情况降低,但应当对其提供管制服务的范围做出相应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条 从事管制员技能考核的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取消其检查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