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十)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掌握民用机场使用细则的内容和编写所需的原始资料;
(十一)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其他技能,达到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五条 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各空管保障单位的空管运行工作;
(二)掌握空中领航计算;
(三)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四)掌握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五)掌握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
(六)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七)掌握所辖区域内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八)能够对航空器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熟练地制定飞行计划;
(十)掌握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十一)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十二)熟悉飞行组织工作,能够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十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其他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和签注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三)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四)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2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五)增加或者变更工作地点签注的申请人,应当于新工作地点在持照人监督下,完成至少1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增加或者变更的工作地点为新设立管制单位的情况除外。
申请人的(二)、(三)、(四)项经历要求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但可以同时进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已经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或者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经地区管理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