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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
  (五)航空气象学,有关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六)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八)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九)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拍发;
  (十)有关航行资料、航图;
  (十一)飞行组织保障;
  (十二)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服务的特点;
  (十三)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十四)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十五)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十六)与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十七)飞行流量管理;
  (十八)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审批;
  (十九)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六)提供安全、有序和高效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
  (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
  (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
  (五)正确使用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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