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实现。
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管制检查员主持考核。
第十七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第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
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经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评定,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1年。
第二十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七)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八)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九)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