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以下简称管制检查员),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民航局规章,由民用航空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管制员执照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在专业培训机构为获取执照或者执照签注而完成专门训练的证明文件。
(五)管制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六)管制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七)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检鉴定,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应当在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前应当完成本规则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且获得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见习工作的经历。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理论考试。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
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