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水保〔1999〕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煤炭管理部门、各流域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加强煤炭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因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有水土保持设计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中应列有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的投资,负责审批投资的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并落实防治经费。
三、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在建项目,凡已造成水土流失而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已建成的煤矿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应依法组织治理。
四、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级《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按规定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煤矿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其大纲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