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