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四)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三、 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三)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各被授权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以及《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附件:被授权局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
被授权局名单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1个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地级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2个
(一)山西省,2个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江苏省,1个
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安徽省,1个
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