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号)
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现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并对相关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一、省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可以交由所在地被授权局核准登记。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范围以外的驻在地址在该省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五)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可以交由所在地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