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启用新式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四种执照(见样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营业执照事项的调整
根据新《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所列事项进行如下调整:增设“实收资本”事项;“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类型”修改为“公司类型”;删除“登记机关”,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
对《营业执照》(正、副本)事项进行如下调整:删阶“登记机关”,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的“说明”修改为“须知”,并对内容进行调整。
二、 营业执照尺寸的调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的尺寸改为标准A3幅面(42厘米×29.7厘米);副本的尺寸改为标准A4幅面(29.7厘米×21厘米)。
三、 营业执照版式设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的版式由分栏设计改为通栏设计。
四、以上四种执照上均在套印印章下面,隐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
五、新版执照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启用。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制定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营业执照》(正、副本)样式同时废止。
新版执照启用后,办理设立登记的,一律核发新版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