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
(司发通〔2009〕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做好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审定,现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
2.《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完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依照诉讼法律规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第三条 遴选工作的原则是:严格依法办事、立足现有资源、统筹规划设计、合理调整布局、突出工作重点。
第四条 遴选工作应当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做到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区域布局合理、专业结构优化、鉴定功能齐全,保证诉讼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
第五条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按照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类别进行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