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审投发〔201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