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建设活动的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好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要负责示范单位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指导,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单位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市(地)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单位建设的具体实施。
  (二)做好培训指导。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种植业、养殖业主管部门的协作,组织农机、农艺、设施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指导组,制定技术方案,组织专家和技术员深入到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举办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指导企业和农民按照建设要求做好各项生产工作。
  (三)积极争取投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进行整合,向示范单位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单位建设。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农业、计划、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示范单位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及时总结经验。在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新经验,为推进设施农业发展提供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加强对示范单位建设成效的宣传,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申报数量分配表
  2.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申请表

  附件1
  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申报数量分配表

序号

省份

申报数量

序号

省份

申报数量

1

北京

3

18

湖南

3

2

天津

3

19

广东

3

3

河北

4

20

广西

3

4

山西

3

21

海南

2

5

内蒙古

3

22

重庆

2

6

辽宁

4

23

四川

4

7

吉林

3

24

贵州

3

8

黑龙江

4

25

云南

4

9

上海

2

26

西藏

1

10

江苏

4

27

陕西

4

11

浙江

4

28

甘肃

3

12

安徽

3

29

青海

1

13

福建

3

30

宁夏

2

14

江西

3

31

新疆

3

15

山东

4

32

新疆兵团

2

16

河南

4

33

黑龙江农垦

1

17

湖北

4

34

其它

1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