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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薰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阱3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薰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应当立案;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只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的。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3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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