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刑法第151、第
152条);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刑法第
172条);
(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刑法第
150条);
(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刑法第
151条、第
152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由案件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立案标准见附件。
(二)违法狩猎案
1.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案: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1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
(3)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点案件: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