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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条);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172条);
  (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150条);
  (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151条、第152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由案件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立案标准见附件。
  (二)违法狩猎案
  1.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案: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1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
  (3)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点案件: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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