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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长期投资(主要是有价证券)按年计提应收利息,列入本期损益,计提的应付利息仍在长期投资科目“应计利息”帐户中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冲销“应计利息”,其利息收入列入“投资收益”科目。
  (六)实收、实付利息大于应收、应付利息的,其差额部分直接计入收入或支出利息。实付利息小于应付利息的,应冲销应付利息或在下次计提应付利息时进行调整。
  (七)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按季提取的应付利息列入当期损益,到期实付利息时冲销应付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1.提取应付利息时:
    借: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2.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存款应付利息(已计应付利息部分)
    借:利息支出(未计应付利息部分)
      贷:现金或××存款
  (八)“保息分红”的股金,按年提取的应付利息列入当年损益,实际支付利息时冲销应付利息。
  (九)计提应收、应付利息时,应按计提的根据和方法抄列清单,并经复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帐凭证。
  (十)其他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可参照上述核算手续办理。
  (十一)不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资产(如短期投资、拆出资金、存放同业款项等)和负债(如活期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拆入资金、同业存放款项等)不通过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其利息收支直接使用损益类有关收入(或收益)和支出科目。
  (十二)对已计入应收利息的坏帐,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其他营业支出科目核算。
  (十三)代理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在其他应付款项科目核算。代理放款的手续费,应收入有关损益科目。
  (十四)信用社、联社筹集的保险基金和福利基金等项资金应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上述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回归本金。
  三、加强利息的核对和监督
  (一)加强事后监督,坚持换人复核。对定期结息的存、贷款帐户,除复核计息积数外,结息时还要逐户复核利息金额;对逐笔计息的帐户,必须认真复核天数、利息金额和利率使用,确保准确无误。
  (二)强化信用网点的监督检查。信用社要配备专职和兼职稽核人员,定期检查、监督信用网点的会计、出纳工作。信用网点的利息收入要逐笔复核,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四、营业税的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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