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土地清查估价中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
土地登记规则》等法规以及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估价的政策、办法,认真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
1、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
2、凡在清产核资前已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单位,经审核土地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只进行土地估价,凭原登记证明办理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登记事宜;
3、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清查中方投入土地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4、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其它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股份制企业的,要查清国有企业投入土地资产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一)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全国清产核资机构统一领导,各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中央企业、单位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施。
(二)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