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通汇行的核对
  接到管辖分行编报“××年全国联行往、来帐余额核对报告单”的通知后,应根据“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的余额填制“余额核对报告单”一式三份,经坐班主任审核无误后,二联寄管辖分行,一份留存。
  第五十二条 上年联行帐务的下划与结平
  (一)总行的下划
  年度未达查清后,总行将根据各管辖分行“余额核对通知单”上的往帐与来帐汇总余额,分别编制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和贷方传票(均为一式两联,一联作传票,一联作报单附件)。通过本年的联行往帐借方或贷方报单下划管辖分行。
  1.下划各管辖分行“上年联行往帐”科目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往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该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下划各管辖分行“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来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该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经过上述转帐后,“上年联行往帐”和“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的余额应完全一致。这时,即可反其借贷方编制传票,冲销结平上年度的全国联行往来帐务。
  (二)管辖分行的处理
  1.管辖分行收到总行下划两科目余额的报单后,应与“余额核对通知单”所列汇总数核对。相符后,即根据报单附来的特种转帐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帐。
  (1)管辖分行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往帐
  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管辖分行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来帐
  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管辖分行将总行下划的报单转帐后,即根据各通汇行的“余额核对通知单”上的往帐与来帐余额,分别编制特种转帐借方和贷方传票(一式两联,一联作传票,一联作报单附件),通过本年度的联行往帐借方或贷方报单下划各通汇行。
  (1)下划“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往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下列“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来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三)通汇行的处理
  通汇行接到管辖分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来帐余额的报单时,应与“核对余额报告单”及“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科目余额核对,无误后,即办理转帐。
  1.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往帐
  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来帐
  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经过上述转帐后,“上年联行往帐”和“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应无余额。
  至此,总行和各通汇行的上年全国联行往来帐务全部结平。

第八章 对帐文件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对帐工作的软盘、帐、表、簿、查询、查复书、收发信件清单等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机对帐的依据和记录,也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在一定时期内起着事后查考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保管期限。参照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计算机对帐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五年、两年三类:
  (一)永久性保管:
  计算机对帐档案销毁清单。
  (二)保管期五年
  1.全年全国联行往来总帐平衡表
  2.年终各类差错统计表
  3.全年业务量情况统计表
  4.各管辖分行保管的往来报告表及报告卡
  5.查询、查复清单、通知书(含电话查询登记簿)
  6.计算机对帐人员工作移交清单
  7.计算机对帐档案管理登记簿
  (三)保管期二年
  1.全国联行往来对帐情况表
  2.待查往、来报单对应明细情况表
  3.其他各种差错表及登记簿
  4.管辖分行备份软盘
  第五十五条 总行、各管辖分行俟上年全国联行未达全部查清后,机内所有的上年各种数据,方可清除(上年数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必须保留)。
  第五十六条 计算机对帐档案应定期分类装订整理,并建立“计算机对帐档案管理登记簿”逐项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切实防止遗失、火烧、虫蛀、鼠咬、霉变等。
  第五十七条 其他有关调阅、移交、销毁事宜,均按照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其解释和修改权属总行。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需要,各分行可在辖内作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通知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联行往来对帐的管理,强化联行监督机制,提高对帐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做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