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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联行报单

  第五条 联行报单(包括经总行批准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报单)是联行往来的基本凭证,是联行之间办理资金划拨和帐务核算的重要依据。
  (一)联行报单分为邮划借方报单、邮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报单、电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六种。
  (二)邮划报单和电划报单各联的用途:
  1.邮划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第一联来帐卡片--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代“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来帐报告卡--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随联行来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三联往帐报告卡--发报行随联行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四联往帐卡片--发报行留存代“联行往帐”卡片帐。
  2.电划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第一、二联一缺。
  第三联往帐报告卡--发报行随联行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四联往帐卡片--发报行凭以填写电稿并向收报行拍发电报后留存代“联行往帐”卡片帐。
  3.电划补充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电报后,应填制电划补充报单。
  第一联来帐卡片--收报行办理转帐后,代“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来帐报告卡--收报行随联行来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三联转帐借方或转帐贷方凭证--收报行代转帐借方或贷方传票。
  第四联收或付款通知--收报行给客户的代收或代付款通知。

第三章 联行往来帐务的处理发报行的处理

  第六条 发报行是联行往来的发生行,负责联行往帐的处理。发报行正确及时地向收报行填寄报单或拍发电报,并向管辖分行编报往帐报告表,是保证全国联行往来正确进行的基础。
  第七条 发报行办理联行往来款项划拨,应根据会计分录填制报单:
  划收时,(借)××科目,(贷)联行往帐,填制贷方报单;
  划付时,(借)联行往帐,(贷)××科目,填制借方报单。
  第八条 报单的编制与审核
  (一)发报行必须根据已记帐并经复核和签章后有效凭证,按照客户提交的结算凭证或有关划拨资金的要求,确定编制邮划或电划报单。填写报单时,要准确、清晰地填写报单日期、收、发报行行号、行名、金额以及收(付)款人帐号或名称,做到要素齐全、字迹端正、易于识别。报单内容如有填错,不得更改,应作废重新编制。作废报单应加盖“作废”戳记,随当日传票一并装订保管。报单编妥后,应在第一、二联上加盖中国农业银行联行凭证专用章(以下简称联行专用章),需要加编密押的,应按规定编填密押,并由编、核押人员签章。
  (二)联行报单必须经过复核才能寄发。复核时,对日期填写是否正确;收(发)报行行号、行名是否相符;收(付)款人帐号或名称以及金额与附件是否一致;并笔填制的报单,各笔金额相加是否与合计金额一致;密押是否正确;第一、二联报单上是否已加盖联行专用章等,均要逐项认真审核。
  (三)电划报单,必须按照《全国联行往来电报格式的规定》(附式)复写电稿两联。经复核无误后,一联拍发电报,一联留底,随同第四联报单一并保管或单独装订保管备查。
  第九条 往帐报单的处理
  (一)第一、二联报单应连同附件以联行专用挂号信寄收报行。
  (二)第三联报单(报告卡)于营业终了,按借方、贷方分开(电划在前,邮划在后),再按收报行行号的大小顺序进行整理,作为编制往帐报告表的依据,并随报告表上报管辖分行。
  (三)第四联报单于每日营业终了,按第三联的方法进行整理,并分别结计出借、贷方发生额编制联行往帐借、贷方汇总传票和科目日结单,登记“联行往帐”科目总帐,结出余额,并与往帐报告表的上期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逐一进行核对,报单附在往帐报告表留底后面,作为联行往帐卡片帐,按月装订,留存备查。
  第十条 联行报单的寄发
  (一)邮划报单(包括并封寄发的结算凭证、查询、查复书等)必须按规定用农业银行“联行挂号信”专用信封(以下简称联行专用信封),信封上要逐项填明份数,不得省略不填。电划报单要按规定格式,逐份拍发“K报类”业务电报。
  (二)填写联行专用信封时,应根据总行印制的《中国农业银行联行行名行号簿》,对收信银行的邮政编码、地址、收信银行全称详细填列,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联行行号代替银行地址、名称或省略和简化。对发信行的邮政编码、地址、行名全称和行号也不得简漏。
  (三)联行专用信封及电报在寄发之前,必须根据联行报单及其他凭证的实寄份数与信封上填注的份数电报的件数,逐项核对相符,并认真登记“联行信件、电报发出登记簿”,指定专人投送。为确保安全、明确责任,各通汇行还应刻制业务电报专用章和通讯员个人名称,送当地邮电部门备案。
  (四)发报行发出的报单或电报,如果由于内容有缺陷或者误寄、邮电部门传递失误等,接到收报行查询时,必须认真查对原报单及有关帐簿凭证,如果涉及委托人的,应即联系,及时查复,不得拖延不办。如果确系本行差错,应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报行的往帐报单或电报一经发出,一律不准自行撤销或自行划反方报单。如发现已发出的报单或电报有问题时,应立即向收报行查询,俟收到查复后再行处理,防止造成资金和帐务错乱。
  第十一条 报单抄本的补制
  (一)发报行发出的报单,如事后接到收报行要求补发电划报单的电报或邮划报单抄本的查询时,必须在三天内详细查明,确系漏拍电报或报单丢失,经坐班主任审批后,方可补拍电报或补发报单抄本。并登记“报单补入补出登记簿”。
  (二)报单抄本只用于邮划报单。补制时,以邮划借方或贷方报单第一、二、四联代替,第三联作废,发报行使用时,一定要按原往帐报单号码及往帐发生日准确填制日期和报单号码(原印的报单号码划销,改填应补制的报单号码),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制日期和明显的“报单抄本,注意重复”字样,然后将第一、第二联寄收报行,第四联粘在原第四联后面,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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