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5日 农银发〔1994〕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行要结合有关文件认真学习贯彻。从1994年6月30日开始,各行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科目和应划转的业务范围,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正式建帐核算,农业银行各级行在划转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以前,并要进行半年会计决算。决算报表反映的余额应是划转后的余额。在划转及建帐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顺利组建农业发展银行,准确划转帐务,规范委托代理业务的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实行独立核算。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帐务划转及委托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规定的业务界定,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政策性业务范围。
(二)在未组建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以前,凡属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除由建设银行代理外,均由农业银行代理。凡有代理业务的农行各机构,均要设立代理业务核算专柜或配备专人负责代理业务内部核算管理工作。凡属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活动,都应纳入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核算体系中来,不得与农业银行自身经营活动相混淆。
(三)代理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要自成核算体系,统一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记帐方法和核算原则均按现行金融财会制度执行。
(四)对代理行的代理业务,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付给一定的手续费或按一定比例计算分摊成本费用(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五)代理行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独计算损益,凡是与代理行分行的各项收支均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单独记帐和核算,难以分开的收支项目可按规定分摊后定期计入相应帐户。
(六)代理行与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存贷差要定期清算,未清算期间资金要有偿使用,并视同同业往来款项进行管理核算。
(七)农业银行要在6月30日统一规定的时间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帐务。凡有划转政策性资产帐务的农行营业单位,在按规定划转相应存款帐务、信贷基金帐务后的差额,以“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为划转平衡科目。
(八)在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帐务划转前,各级行对应属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要组织计划、信贷、存款、会计等有关部门和人、农、发等有关参加,对确属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要按科目归属抄列清单、登记造册。
(九)划转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涉及到企业单位(开户)资金的归属,特别是企业存款的归属,各行在清查和分帐时要严格掌握政策界线。凡属与政策性贷款相对应的贷款,都应作为政策性业务存款纳入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核算。有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开设政策性存款帐户,政策性存款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
(十)农行营业所原则上也应分帐核算,个别业务量较少,或政策性贷款采取“下贷上转”或“上贷下转”的办法由县级以上主管行集中办理的,可以不实行分帐核算。
(十一)帐务分开后,凡属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会计凭证都应加盖“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戳记,以示区别,会计档案单独进行装订保管,未设立农业发展银行的要由代理行代为保管,设立农业发展银行的要移交给发展银行自行保管。
(十二)贷款企业的借款在划转帐务时移交给农业发展银行,无借据或借据不全的,要登记造册,清查核实,落实划转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移交行补制借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