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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核对国外银行索汇面函有权签字;
  (二)索汇面函金额与发票、合同金额是否一致或相关(如合同规定结算方式采取预付定金、信用证及货到检验后付款等);
  (三)各种单据是否属同一合同项下;
  (四)核实企业在我行的人民币余额是否足够买汇;
  (五)如是台帐,还须核实企业在我行的台帐余额是否足够,避免透支。
  第四十一条 我行结算部门在审核上述内容相符或无误后,即可对企业办理售汇手续,原则上于交割日对外付汇。

第七章 进口付汇核销

  第四十二条 我行对境内机构的进口付汇须进行进口付汇逐笔核销。
  第四十三条 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支付外汇时,须填写进口核销单一式两联,连同进口有效单据交我行,我行须根据进口单据审核进口付汇核销单的有关内容,按规定支付外汇后,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上登记付汇日期并盖章,将进口付汇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第一联凭以核销付汇。
  第四十四条 进口付汇核销单由外汇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五条 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付汇后,自报关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持海关进口报关单及进口付汇核销单到我行办理付汇核销。
  第四十六条 我行对进口单位因各种原因要求免除或延长付汇,须得到外汇局的批准,方可核销。
  第四十七条 我行须按外汇局的规定,定期对付汇核销的情况进行登记、归档、统计、分析,并填制有关统计报表,上报当地外汇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外汇局有关规定有出入,以外汇局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各分行对辖属分支行之间的结售汇操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解释、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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