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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进料加工合同;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商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三)民航、海运、铁路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四)民航、海运、铁路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五)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
  第二十六条 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外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我行兑付:
  (一)超过规定比例的预付货款、佣金;
  (二)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七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我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
  (五)其他非经营性用汇。
  第二十九条 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到我行兑付:
  (一)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费用,持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二)境内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和债权机构支付通知;
  (三)经国家批准以外币支付的股息,持董事会分配利润的决议书及完税证明。
  第三十条 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审报,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我行兑付:
  (一)偿还境外外汇债务及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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