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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托收档案应由专人保管。

第六章 催收、考核

  第十四条 实行按期催收考核。对不同地区、不同货币、不同收汇方式的正常收汇时间,都要逐笔进行估算,在托收登记簿上登记预计收汇日期。凡逾期10天未收妥,代收行亦无反馈信息者,应向代收行发电查询催收。对逾期1个月以上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远期托收,应注意核查是否收到代收行的回单及承兑通知,如未收到,应及时催询,对代收行寄至的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应专卷保管,并于到期前一个邮程日期寄交代收行收款。

第七章 对拒付和结汇的处理

  第十六条 凡收到代收行或进口商来函来电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托收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由其自行处理。如需变更托收条件或需银行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交涉的,我行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第十七条 银行在接到收妥货款的通知后,核对密押或印鉴相符后,收入委托人帐户,同时按照收费标准计收手续费。

第八章 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八条 在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我行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单单寄单的核算和收妥结汇的核算。
  第十九条 出口托收有关单据寄往国外银行委托收款时,应按托收金额通过下列会计分录进行核算:
  借: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贷: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第二十条 委托行在收到国外代收行收妥货款后寄来的已贷记或授权借记通知书时,对出口公司办理结汇。基本核算分录如下:
  借: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贷: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借:存放国外同业--代收行(外币)
    贷:外汇买卖(外币)
  借:外汇买卖(外汇买价折人民币)
    贷:营业收入--其他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出口企业(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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