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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出票人、付款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交单条件:即期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
  三、票款收妥的汇付方式:信汇(M/T)或电汇(T/T);
  四、远期付款交单托收或单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时,货到后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仓储或保险;
  五、付款交单方式项下是否允许付款人按比例分批付款、分批提货;
  六、付款人如果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航邮或电报通知托行便可;
  七、付款人逾期付款是否加收罚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
  八、对方一切费用及银行手续费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可否放弃;
  九、提交单据种类及分数。
  第六条 经办人审查托收申请书与单据,登记编号,审查申请书所载条款是否明确、项目是否齐全、单单之间是否一致,必要时须由出口企业提示成交证件或商业合同。
  第七条 托收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我行据以编制托收申请书;第二联交委托人作回单。

第三章 选择代理行

  第八条 按照我行运用代理行的原则,妥善地选定代理行,委托与我行关系密切、资信较好的代理行办理。同时为缩短收汇时间,应选择最佳汇路,尽量利用帐户行和快捷的通讯工具收帐。

第四章 缮制托收委托书

  第九条 接到出口企业送来的托收申请书和出口单据后,应争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审单及缮打托收委托书,缮制托收委托书时须列明以下内容:
  一、出口托收OC号码;
  二、托收日期;
  三、代收银行全称;
  四、委托人及付款人的全称;
  五、汇票金额及付款期限;
  六、所附商业单据的种类、分数及寄送方法;
  七、交单条件以及收妥货款后如何记帐等。
  第十条 填制托收委托书时应注意:委托书内容必须正确清楚,交单条件和付款指示必须明确,应与托收申请书内容严格一致。
  第十一条 托收委托书经复核无误后,分正、副本两次寄往代收行。

第五章 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 将托收申请书及托收委托书副本留底存卷保管,建立托收档案登记制度,按代理行、币种,逐笔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托收编号、委托人名称、金额、交单方式、预计收汇日期、实际收回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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