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对截获伪造卡、冒用卡和止付卡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奖励,每截获一张奖励人民币50元。凡截获伪造卡的,由截获处当地的发卡行奖励经手人;凡截获冒用和止付卡的,由该卡的发卡行奖励经手人。
第十四章 信用卡技术管理
第五十七条 信用卡技术管理是指对信用卡业务所需设备的配置、软件的开发应用、业务技术标准的制定、新技术的推广以及有关技术操作和服务等。信用卡是一项技术性、全局性很强的业务,要保证信用卡业务迅速健康地发展,必须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的要求,加强信用卡技术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的要求配置设备,必配的设备有:打卡机、验卡机、邮件处理机、数卡机、碎卡机、计算机、电传机、传真机、复印机、业务专用电话、交通工具等,有关省、自治区分行也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及有关专用设备。
第五十九条 信用卡业务操作系统软件由总行统一组织开发、推广应用、软件的修改、完善、升级等均由总行统一组织进行,各发卡行必须使用统一的软件,在使用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或有合理建议应及时报告总行,未经总行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信用卡软件。同时,要加强软件的管理,注重技术保密,防止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条 各发卡机构要严格按照总行制定的技术标准打卡发卡,对信用卡卡号的编排、磁条格式等必须做到标准化。对于不按标准打卡发卡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第十五章 业务技术培训
第六十一条 为提高信用卡干部队伍素质,各行要认真组织信用卡业务人员开展信用卡业务培训。原则上培训工作分三级进行,一是由总行组织高层次信用卡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信用卡理论、业务管理、专业技术等为主;二是由省、自治区分行组织信用卡业务人员进行信用卡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注重知识性、业务性、技术性和实用性;三是各发卡机构应组织一般业务人员和各特约商户、银行受理网点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注重业务操作。通过不同层次的培训,提高信用卡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六十二条 信用卡业务人员要自觉地学习信用卡业务知识,全面地熟悉信用卡业务规章制度,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发卡行要经常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考核奖优罚劣,调动每个干部职工自觉学习业务的积极性。
第十六章 宣传服务
第六十三条 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宣传是发展信用卡事业的重要环节。各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力量,借助有关宣传舆论工具,利用各种形式,努力做好信用卡业务宣传工作,宣传要做到健康、新颖、活泼,具有思想性、针对性、艺术性、趣味性。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人们对信用卡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信用卡意识,推动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 信用卡业务宣传的内容,一要宣传开展信用卡业务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二要宣传信用卡的基本知识和功能;三是宣传信用卡业务的基本方法;四是注重信用卡专用商标宣传。围绕这些基本内容的宣传,引导人们自觉地使用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