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认真搞好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资信调查、资格审查和信用担保是加强信用卡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发卡行对每一个申请领卡人必须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和审查,按规定办理信用担保,不符合条件的不发卡;每发展一个特约商户都要注重其信用状况,对于经营不善、信用状况差的单位不发展其为特约商户,已经发展的,取消其作为特约商户的资格。
第五十条 各发卡中心要经常分析和掌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动态,从持卡人消费、取款和转帐的用途、金额、次数、透支情况等因素来分析判断持卡人有无恶意透支或诈骗的嫌疑,以便充分利用银行规定的授权、止付等信用控制手段,有效地控制信用卡风险的发生。
对透支户要进行单独监督和控制,每日营业终了应将透支户的透支情况列出清单,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透支未超过限额和期限的,可通知持卡人提醒其还款;对透支超过限额或期限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持卡人还款,要求其做出书面还款承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担保人或担保单位,请其督促持卡人还款;对于有意拖欠透支款的,应收回持卡人的金穗卡,对暂时收不回的可编发止付名单,停止该卡使用,并及时派人催收透支款;如持卡人是以单位或个人担保的,应立即向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发出承担偿还持卡人债务的通知书;如持卡人是以资金和财产担保的,应委托有关部门对其抵押品进行处理,冲减债务,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持卡人。抵押品价值大于债务数的,将差额转入其帐户,抵押品价值不能抵债的,仍向持卡人追讨所欠差额。对于拒不偿还债务、有犯罪行为的,请有关司法部门协助追讨债务。
第五十一条 各发卡中心应加强对辖区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的业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对假、冒卡的识别能力。其基本方法是:审查卡的正面凸印资料是否按规定编排、凸印排列是否规则、间隔是否均匀,同一行字体大小是否相同,有无涂改痕迹,卡面印刷有无不正常的缺口或刮痕,镭射影像图案是否明显粗糙或受损,背面签名是否清晰,有无涂改痕迹等,发现可疑应与发卡中心联系授权,以防止受理伪造、冒用信用卡。
第五十二条 各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持卡人应密切配合,共同防止或减少信用卡风险。对信用卡异地消费或取款出现的资金风险,发卡行与收单行应本着维护农业银行的利益和信誉的原则妥善处理。凡因发卡行发卡审查不严或持卡人的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发卡行负责处理,发卡行不得随意向收单行退票;对确属收单行的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卡行可报经总行批准,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追究收单行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为了保证信用卡业务中的损失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各发卡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呆帐准备金专户,按人民币卡交易总额的2‰提取呆帐准备金,对无法追回的资金损失由呆帐准备金支付。各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办理信用卡业务保险,具体保险内容、保险形式由各发卡机构与当地保险公司商定。
第五十四条 各发卡行要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对于信用卡业务中发生的恶性案件、发现假冒卡、空白卡或打好的待发卡丢失或被盗以及其它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管辖行及总行。年终各发卡行应将其风险损失情况,写出风险损失报告报送管辖行及总行。
第五十五条 对于信用卡业务中出现的资金风险损失,发卡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追讨,对确实无法追回或保险公司赔款后仍不足抵销损失以及假冒卡诈骗造成损失的,各发卡行应建立资金损失申报、审批制度,经主管行长批准,每年集中一次处理信用卡风险损失,逾期未报损失的延至次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