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对于发卡机构因工作失误造成已打好的待发卡丢失或发现持卡人有严重恶性透支以及司法部门通知涉嫌作案的金穗卡,可以办理紧急止付。紧急止付名称单位应及时发送到各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各行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紧急止付工作的管理,以避免和减少信用卡损失。
为减少紧急止付的数量,各发卡机构对紧急止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一般情况不得随意发送紧急止付,符合条件的紧急止付要由业务主管审批,并报经管辖行同意后方可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核同意后,办理紧急止付。对持卡人主动提出要求办理紧急止付的,每卡需向发卡行交纳手续费5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于各发卡机构未按规定向总行发送止付名单或发送有错误的,总行将不予受理,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发卡行承担,对收到止付名单不及时送达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发卡中心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发卡中心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对外直接发行金穗卡的机构,发卡中心既直接负责信用卡业务的经营,又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作信用卡业务管理,是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核心机构,各行必须加强对发卡中心的管理,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证有章可循、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十三条 各发卡中心必须设专用房间、指定专人负责打卡,打卡机由专人负责操作,打卡员离开打止机应及时上锁,打卡程序不得外泄,更不得将打卡机临时交他人代管。打卡员不得兼管空白卡片,其他不得随便出入打卡机房,应保持打卡号的相对稳定,建立严格的打卡工作秩序。
第四十四条 发卡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资料搜集、审查、保管制度,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等应建立比较全面的档案,专门保管,对客户申请表、担保情况及持卡人购物消费和存取款动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表不予发卡,发现有问题的商户和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信用卡风险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加强帐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严格计息和收费标准,及时地清算资金,按有关规定对信用卡手续费收入进行分成,保证结算渠道畅通,避免和减少差错的产生。
第四十六条 信用卡空白卡片是重要的空白凭证,各发卡中心要把空白卡片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卡片的订购由总行统一进行,各行所需卡片的数量应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总行,并及时将款项汇到总行。各行从总行领取卡片后,要有专门的保险库房和保险柜,指定专人保管卡片,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对作废卡、收回的旧卡要经信用卡部领导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监督下及时销毁。对有关信用卡的重要空白凭证也要严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发卡中心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汇报、登记制度,对信用卡业务中发生超过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行有关领导或上级行请示,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汇报,对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一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进行严格的登记,如遇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总行。
第十三章 信用卡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用卡风险管理包括风险防范、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理三个重要环节,具体内容则贯穿整个信用卡业务过程,包括信用卡发卡前的资信审查和担保,消费、取现、透支限额管理、授权止付管理、业务保险和追讨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