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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为减少和防止信用卡风险,各特约商户和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在受理金穗卡业务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当地信用卡机构索要授权,并提供持卡人卡号、有效期、身份证号码、交易内容、金额、本单位编号、索权人姓名等内容。
  一、持卡人一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超过规定的授权限额;
  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同一单位连续三次以上在授权限额以下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其金额合计超过了授权限额;
  三、对持卡人的证件或交易等有疑问;
  特约商户或银行营业机构如遇上述情况,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持卡人用卡购物、消费和取现。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授权人员接到特约商户或银行营业机构的索权电话,应热情、主动地办理授权,将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登记,根据持卡人的卡号确定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然后再分别进行处理。
  如果是当地卡应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发卡中心有无此卡档案、此卡是否过期或止付、索权人提供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与档案中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交易额是否超过存款余额加透支限额等,经审查未发现问题,应及时授权,并编制授权号码;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如是异地卡,应及时将索权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准确、及时地通知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进行索权,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接到索权信息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做出授权答复,索权发卡机构接到授权答复,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将答复内容通知索权单位。

第十一章 挂失与止付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遗失金穗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挂失。申请挂失应填写两联“金穗卡挂失申请书”,向发卡机构提供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有关情况,并交纳挂失手续费。
  发卡机构受理本市持卡人挂失申请后,应将持卡人填写的“金穗卡挂失申请书”的内容与持卡人档案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受理意见,加盖发卡机构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将一联交挂失人,一联专夹保管,凭以登记“金穗卡挂失登记簿”和办理止付手续。
  受理异地持卡人挂失申请后,应将持卡人所填的挂失申请书通知传真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索权,取得授权答复后,在二联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意见,加盖单位和个人名章后,一联交挂失人,一联专夹保管。
  第三十八条 金穗卡挂失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在办理挂失30天后为其补发新卡。补发新卡应将原卡申请表及有关档案登记簿取出,按新卡号更改原卡号,并批注补领新卡标记,并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如持卡人找到遗失卡,未被领新卡前仍想继续用原卡的,须书面向发卡机构说明情况,经发卡机构同意后,持卡人可在30天后使用原金穗卡。发卡机构要将持卡人的书面证明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手续;已补领新卡的,应将旧卡交回发卡机构。
  第三十九条 认真做好金穗卡止付工作,是防止和减少金穗卡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金穗卡止付,要及时、准确地将已挂失卡和失去信用的持卡人所持的金穗卡进行止付,并将其上报总行编入“金穗卡止付名单”。为减少查找止付名单的工作量,发卡机构在审查发卡时一定要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向持卡人说明丢失卡将会给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对挂失后又找到的卡或过期卡以及被截获的止付卡,应及时撤销在止付名单内的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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