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协议,接受发卡机构的业务培训,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受理金穗卡。
第二十条 为确保特约商户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和减少信用卡风险,各发卡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业务辅导,加强与商户间的联系,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档案,定期对特约商户使用的机具和凭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长期没有受理金穗卡业务和有问题的特约商户应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特约商户必须按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金穗卡结算,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协助银行搞好信用卡风险管理,凡不按银行规定程序或要求办理的业务,如有经济损失,由商户自己承担,对协助银行截获假冒卡的商户,要给予奖励。
第七章 银行受理网点
第二十二条 银行受理网点是指银行指定的办理金穗卡业务的营业机构,银行受理网点的多少关系到信用卡使用范围的大小,各发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尽可能多的银行营业网点受理金穗卡业务。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业务是农业银行一项综合性较强的新业务,受理信用卡业务是各营业机构的一项应尽的职责,各行应把信用卡业务纳入各营业网点的经营计划,凡被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必须积极、认真地受理金穗卡业务,并努力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受理网点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业务开展较好的网点和个人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对擅自拒绝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八章 开户计息及收费
第二十五条 符合金穗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发卡机构收到客户交来的申请表后对有关内容要认真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为其开立金穗卡帐户。
一、申请表内容填写符合要求,有关资料属实;
二、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全;
三、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真实可靠;
四、按规定交费。
发卡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在一个月内为持卡人开立金穗卡帐户,并发给金穗卡,金穗卡帐户只供持卡人消费结算和存、取款使用,不得转借。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开立金穗卡帐户时必须按金穗卡章程规定的起存金额存款,存款按照单位和个人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遇利率变动,信用卡存款的利率按照统一规定计息。信用卡透支限额和透支利率,要执行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标准。各发卡机构组织吸收的存款,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本着讲究效益的原则,结合当地利率情况灵活掌握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领和使用金穗卡按有关规定收费,各发卡机构必须统一执行总行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强制持卡人改变使用信用卡的结算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为:金穗卡年费,单位金卡100元,个人金卡50元;单位普通卡30元,个人普通卡15元。补发新卡按年费标准收费,挂失手续费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使用金穗卡异地取款,需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农业银行系统内职工异地取款,在一万元以内的(含一万元)可免收手续费,超过一万元的按取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异地存款(含转帐存款)千元以下的按1%收费,最低收1元,最高收10元,农业银行系统内职工异地存款一律免收手续费;信用卡转帐结算按每笔转帐金额的5‰收费,最高收500元,最低收10元;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免收转帐手续费。特约商户手续费率,按交易金额的1--4%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