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申领金穗卡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供经济担保,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担保方必须无条件偿还其全部债务。担保形式分以下三种:
一、单位担保,凡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债务偿还能力的单位均可为持卡人担保,为金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还必须在农业银行开有存款帐户。
二、个人担保。凡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正常的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担保人。但持卡人直系亲属不能为其担保。
三、资金、财产担保。指申领人用本人的合法财产作抵押进行担保。申领人用资金作担保时,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定期存款帐户,个人金卡贰万元,个人普通卡伍仟元,存期应超过金穗卡有效期,非经发卡机构同意,其担保金不得提前支取;用不动产作抵押担保的,抵押品价值必须在五万元以上,申领人应将经过公证的产权证交发卡机构保管。当资金不能归还时,用以抵偿其债务,不足部分另行追索。
无论单位担保还是个人担保,担保人必须遵守金穗卡章程,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为其偿还一切债务。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信用卡资金安全,各发卡机构必须对申领金穗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的基本条件、资金、信誉、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及审核。调查、审核的内容应包括:申领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签名、印章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性文件及有关附件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是否符合条件,其资信状况、债务偿还能力如何等。
第十六条 为建立、健全持卡人档案资料,降低信用卡风险,各发卡机构必须及时对持卡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估来确定持卡人的信用等级。
各发卡机构进行资信评估时,可根据不同的卡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标准。一般可参照以下的内容:
评估申领单位、担保单位的主要项目:所有制性质、单位规模、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状况、平均存款余额、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等;评估申领人、担保人的项目:所在单位性质、职业、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行为表现、担保形式等。
第十七条 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申领、使用金穗信用卡,如持卡人需要通过金穗卡进行透支,透支限额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透支超过限额时,必须提前向发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透支。如未经发卡机构批准,在一天内持续透支三次以上,透支总金额超过限额的,应视为恶意透支,发卡机构可停止其继续使用金穗卡;对情节恶劣、有诈骗行为的可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特约商户
第十八条 特约商户是指银行约定的、接受信用卡购物和消费的单位。特约商户的多少和服务质量的好坏,是信用卡能否广泛使用的关键,各发卡行必须积极地发展特约商户,以便为持卡人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二、服务面广,使用金穗卡结算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