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4月1日 农银发〔199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
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 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 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
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农业银行机构,不批准设置发卡中心;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可以管辖行为依托或在就近的发卡中心制卡;省、自治区一级的分行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发卡中心,应主要行使其业务上的推广、管理和监督职能;确需发卡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三章 信用卡种类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目前发行的金穗信用卡是人民币信用卡。农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和定义。金穗卡的发行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从信用卡的信用等级来分,可分为金穗卡金卡和金穗卡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没有资金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卡;普通卡则是对一般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卡。
从信用卡的发行对象来分,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是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行的信用卡,个人卡是指对年满18周岁以上,有固定收入的成年人发行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