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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之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政字〔199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以评授警衔和吸收录用以工代警人员为契机,从组织上、思想上、作风上对法警队伍进行教育和整顿,调动了广大干警的积极性,促进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使这支队伍在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中,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仍然比较薄弱:大多数检察院还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一些领导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教育不严;业务训练大都没有开展起来,法警的业务素质偏低。这种状况,同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很不适应。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
  人民警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人员。法警队伍是检察队伍的组成部分,加强这支队伍的建设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法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经常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这支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
  二、逐步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机构
  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已有15000余人。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职能,要求必须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严格的管理。因此,各省级院要主动商地方编委,积极创造条件,按本院内设机构的规格成立法警管理机构。一时有困难的,可成立临时工作机构,配好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尽快开展工作,把法警队伍建设全面抓起来。
  三、大力加强教育训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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