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新结售汇制后
国家外汇买卖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0日 银发〔1994〕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3〕89号),从1994年4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外汇结、售汇制。现将国家外汇买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4月1日后,人民银行不再委托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办理国家外汇的买卖业务,不再提供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原有的国家外汇资金不再用于新的外汇售汇业务。
二、1993年年底以前未用完的外汇额度仍可配汇,外汇资金从国家外汇储备中支付,人民币资金交付人民银行。
三、4月1日后,人民银行“0333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只反映1993年未用完的外汇额度配汇收回的人民币资金,不应有新的支付。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国家外汇买卖科目只支付1993年未用完的外汇额度的配汇,不应有新的支付;与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亦应按上述要求处理。人民银行应注意与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帐务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