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光大、华夏等银行签发跨系统
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通知
(1994年3月1日 银发〔1994〕45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便于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各行”)向未设立其业务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根据《
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现将汇票兑付以及资金清算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行向未设立其业务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委托兑付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
二、各行签发银行汇票按规定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用压数机(压印代号光大银行为“E”,华夏银行为“X”,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为行徽,福建兴业银行为“F”,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P”)压印汇款金额外,还应在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加盖“请划付××中国人民银行(联行行号)”戳记。
三、光大银行在“3455”汇出汇款科目、华夏银行在“8660汇款”科目,深圳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在“244汇出汇款”科目、福建兴业银行在“2441733汇出汇款”科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2440汇款”科目下分别增设“委托人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核算收入和付出的银行汇票款;光大银行在“3110存放人民银行”科目、华夏银行在“3310人民银行往来”科目、深圳发展银行在“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招商银行在“111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科目,福建兴业银行在“1111711在人民银行存款”科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1110存放中央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立“移存人行清算汇票款”专户,核算各行移存人民银行的款项和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汇票款。为保证人民银行清算汇票款,各签发行应每天将“委托人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余额与“移存人行清算汇票款”专户余额的差额划给当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在“光大银行存款”科目和“其他银行存款”科目下分别设立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移存汇票款”专户,核算各行移存和人民银行代理各行兑付的汇票款。如专户余额不足支付其签发的汇票款,人民银行每天按5/万收取罚息。
四、各行要加强对所属机构签发银行汇票的管理,签发行必须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较好的机构。确定签发行应报应当地人民银行同意。为便于兑付地的银行和单位审查受理上述各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各行应将各自的“汇票专用章”印模委托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转发给所辖地区的人民银行业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