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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核实国有资金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确定上述两种性质企业资产净损失额的基础上,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和(93)财工字第406号文规定的冲减顺序冲减。对企业申报核销贷款的银行认定数,应严格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测算:
  (1)若企业资产帐面损失数≥1991年以前资产净损失数,则:企业申报核销贷款银行认定数=(1991年以前企业资产净损失数-公积金-资本金)×工行贷款额/企业负债总额;
  (2)若企业资产帐面损失数〈1991年以前资产净损失数,则:企业申报核销贷款银行认定数=(企业资产帐面损失额-公积金-资本金)×工行贷款额/企业负债总额。
  公式中:
  企业资产帐面损失额=1993年7月1日帐面资产总额-经清产核资界定、重估后核定资产总额;
  1991年以前资产净损失数=1991年以前两种性质资产损失-灾损财产残值收入-保险公司已理赔额-上级(财政)已拨补额;
  工商银行贷款和企业负债总额按1993年3月31日实际余额计算;若此时点工行贷款及所占比例与企业发生实际损失时的银行贷款及所占比例不一致,则银行贷款及所占比例按两个时点的较低值计算;工商银行贷款不含抵押贷款。
  企业公积金和资本金数按1993年7月1日帐面余额计算。
  四、对按(92)财工字第95号文《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和银传〔1992〕26号文《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采取“先收息后退息”的贷款,我行应按下列公式进行核定:
  “先收后退”贷款认定数≤1991年底以前企业产成品资产损失清查核定额×1991年底企业工行贷款余额/91年底企业全部贷款余额。
  对于停产整顿、兼并企业停减利息贷款的核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五总行银发〔1993〕113号文执行。
  五、对经我行核定确属1991年底以前的潜亏,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第二条政策规定,“企业由虚盈实亏成为明亏的,其占用的银行贷款,银行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这部分贷款自1993年3月31日起原则上执行基准贷款利率。并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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