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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核实国有资金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清产核资扩大试点
 中核实国有资金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19日 工银发〔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关于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核实国有资金的通知》〔(93)财清字第1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行在这项工作中认定企业申报核销贷款和企业申报挂帐停息贷款的具体掌握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参加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核实国有资金工作。信贷部门特别是开户行要对企业申报的核销贷款数、挂帐停息贷款数和资产损失数,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核实上报,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二、根据国办发(1993)29号文件第四条和(93)财工字第406号文规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企业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净损失,经核实后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顺序进行冲减。
  三、核定企业申报核销贷款呆帐的范围和条件
  1.符合(88)财商字277号文件《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可列为贷款呆帐。并仍按〔89〕工银发字第157号文件印发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报审程序上报核销,在未批准核销前,可在本次工作中按下款判定标准和程序,一并确认。
  2.符合国办发〔1993〕29号文第六项规定的两种性质贷款呆帐条件,即:“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贷款”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企业贷款呆帐损失”要按照如下标准和程序核实确认企业申报核销贷款数:
  经核验企业出具的灾情报告和省部级以上部门当时颁发的文件规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损失的有关材料及物资部门收购报废产品、物资的回收证明等文本材料,情况属实,且其损失由借款人用上级(财政)拨补款、灾损财产残值收入、商品削价准备金、保险理赔款、企业结益抵减后,其余额可作为判定企业资产净损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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